北京餐饮油烟检测北京市餐饮服务单位烹饪过程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也适用于产生油烟排放的食品制造企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餐饮服务单位:为社会生活提供饮食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营者,主要类型包括:(一)经营的餐饮服务机构;(二)宾馆、酒店、度假村等场所内经营性餐饮部门;(三)设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供应内部职工、学生等集中就餐的单位食堂;(四)厨房等集体用餐加工服务机构。检测项目:( 油烟:( 颗粒物:( 非甲烷总烃采样次数:每年进行一次检测
序号
允许排放浓度
油烟
非甲烷总烃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
注:允许排放浓度指任何小于
采样位置: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采样要求:对餐饮服务单位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情况进行监测时,应将采样时段放在经营时段或烹饪作业时段进行